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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胜随口道:“这个王律师,我估计他平时处理的案子,应该只是针对民事领域。”
“对涉及刑事的东西,算是一知半解吧!”
小哥立即追问道:“那金律师,你能不能告诉我为什么啊?”
收了钱,金胜肯定会负责。
这是原则问题。
“首先,你去治安局告人家,总得弄清楚想告的罪名,在法律上是怎么解释的吧!”
“《刑法》第271条,职务侵占罪。”
“是指,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。”
“数额较大的(3万)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”
“数额巨大的(100万)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“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“但请注意,职务侵占它是一个特殊主体,必须要有职务。”
“可是,你跟小胖两人,实际上是个人合伙,股权对半。”
“属于自然人股东,并不是公司的员工。”
“没有职务,何来侵占一说。”
“虽说小胖未经你同意,私下把钱拿走,确实属于侵占行为,但却不符合‘职务侵占’这个罪名的主体构成要件。”
“这就是你去报案,为什么蜀黍不受理的原因。”
金胜话音一落,公屏上好多凑热闹的开始发言。
一个个都说‘学废’了。